贫血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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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1 21: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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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医疗纠纷发生后,患者不愿走法律程序,医院协商解决,特别是需长期住院的患者,例如植物人、呼吸机依赖等,患者采取赖床不出院、不缴住院费的方法维权,这种情形如果最终走法律程序,合算吗?且看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年6月28日患者宋某某因”活动后胸闷、气短,伴心悸九年,加重两年”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风湿性心脏病,主动脉瓣轻度关闭不全,二尖瓣中度狭窄,二尖瓣中度关闭不全,三尖瓣轻中度关闭不全等,医院于年7月12日在全麻低温体外循环下为患者行二尖瓣置换+三尖瓣形成术。术后第一天患者出现下肢末梢凉症状,右手、左足为甚,可见紫色花斑,后指端花斑逐渐加重,出现紫绀、肿胀等症状,被告考虑动脉性栓塞表现,请血管外科会诊指示改善循环治疗,效果欠佳。术后第六日,患者出现右上肢末端及左下肢肢体末端局部发黑,坏死,医院骨科会诊:患者目前左下肢坏死,具备截肢指征,建议患者尽早行截肢手术。但宋某某拒绝截肢,并一直住在医院,住院过程中停缴医疗费。后来原告宋某某诉讼到法院以后,经主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去做截肢手术,于年5月19日行左小腿近端截肢术。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经医院的错误治疗后出现右上肢及左下肢肢体末端发黑、坏死,原告起诉后经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医院去做截肢手术。现根据鉴定意见认定医方存在过错,原因力为次要责任,被鉴定人宋某某左下肢伤残等级为7级。右手伤残等级为8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误工期评定至伤残评定前一日,护理期评定至伤残评定日前一日,营养期考虑为11个月。现在原告根据相关法律向贵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恳请贵院批准。

医方观点

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院在对患者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患者目前的损害后果与我院的诊疗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我们不应当承担任何的损害赔偿责任,即便是按照鉴定意见也仅仅指明手术操作过程描述比较简单,所以推定院方在手术操作中可能有不到位的地方,我方完全不认可这种说法。鉴定意见也指出患者肢体的坏死属于行心脏手术的并发症,并发症的发生是不能完全避免的,但在没有指出我方有任何过错的情况下就鉴定我方承担次要责任有失公允。同时患者在我院住院期间拒绝行截肢术,赖床不出院,拖欠大量医疗费,浪费国家宝贵的医疗资源,如果这种不合理的维权行为受到支持,将会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医疗过错鉴定分析:1.据患者主诉、病史、临床表现及辅助检查结果,医方入院诊断正确,给予二尖瓣置换、三尖瓣成形手术方式选择合理。2.医方术前就病情诊断、治疗方案、手术并发症及风险等,尽到了合理的告知义务,但是在知情同意书中未特别注明术后肢体血运不良、坏死的并发症,存在欠缺,视为过错。3.患者早期出现肢体血运不良临床表现时,医方会诊欠积极存在不足,但期间病情观察密切,处置及时、得当,不违反诊疗常规,患者出现不可逆坏死后请骨科会诊、建议截肢,治疗方式选择正确。4.左房顶破裂是二尖瓣置换术的并发症,医方术前履行了相应的告知义务。左房顶破裂系术中损伤所致,患者左房壁薄是其破裂的病理基础,在机械外力作用下容易发生破裂,但医方手术记录关于手术操作过程描述简单,推定医方存在术中操作不当导致破裂的可能。5.心脏外科术后可以继发周围血管并发症,全身血管疾病患者、吸烟患者在心内直视手术后下肢血管并发症较高,术后低心排、心源性休克和需要大剂量升压药的患者下肢远端缺血较常见。本例患者术中左房破裂导致手术时间延长,术后心功受损,血管活性药物剂量偏大,同时患者老龄,双下肢B超显示存在血管硬化性改变,提示自身血管存在基础病变,考虑患者术后肢体血运不良、坏死与术后血管活性药物使用及自身血管基础病变等相关。结论:医院在对患者宋某某的诊疗行为中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与患者手术时间延长、心功能受损引起血管活性药物剂量偏大存在一定相关性,进而与患者肢体末端坏死存在一定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患者自身病情、手术风险及医方过错程度,建议原因力大小为次要。宋某某左下肢踝关节以上(膝下13cm以远)缺失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右手功能丧失分值45分的伤残等级为八级,综合赔偿指数为45%。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原告提供的病历材料等证据,可证实患者与被告之间存在诊疗行为,其仍需就医疗损害责任问题向本院提供证据。针对鉴定报告,本案鉴定机构选择程序合法、鉴定材料(病历材料)经双方质证本院认证、本案鉴定人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根据本院依法确认的鉴定材料(病历材料)医院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相关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等涉及医学专业知识的专门问题进行了分析、说明,依据较为充分,具有说服力。某医院针对鉴定意见的相关异议主张均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现并无证据证明上述鉴定意见存在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法定情形。综上,本院对上述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并参考鉴定意见,认定被告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次要原因,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年2月9日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原告宋某某各项损失元,原告宋某某支付医院医疗费元.72元。

笔者提醒

1.心胸外科手术相关的医疗损害医方责任都不高。

心胸外科手术在普通老百姓眼里肯定是大手术,对手术风险都有清晰的认识,客观上该科手术也难度大、风险大、并发症多、死亡率高。因此,基于这一点,医院存在某些过错,鉴定机构也不会鉴定较高的过错参与度。所以该类医疗纠纷,患方要考虑好走法律程序的成本,医院协商解决尽量协商,起诉前最好请专业律师充分评估。

2.医院关于并发症的观点合理吗?

医院认为“鉴定意见也指出患者肢体的坏死属于行心脏手术的并发症,并发症的发生是不能完全避免的,鉴定我方承担次要责任有失公允”,这个观点合理吗?很多医务人员认为并发症不属于医疗过错,而患者认为治疗甲病出现了乙病就是医疗过错。其实两个观点都是错误的。医院如果在并发症的预防、发生、处理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技术规范、临床指南,那就存在过错,如果最终损害和并发症有关,那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中操作不当就属于违反技术规范。

3.医院处理纠纷方式是否合理?

本案存在一个医患激烈的博弈过程,出现并发症后,医院建议患者转院行截肢术,但是患者因担心转院后医疗纠纷不能有效处理(可能索赔较多),就一直拒绝转院截肢,一直“赖”在医院不出院,也停缴住院费。但医院医院,没有“惯着”患者,直至患者起诉到法院后,仍未与患者妥协,最终患者不得不在法院协调下转院手术。从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看,患者可以说是颗粒无收。可见,合理的维权方式可能对双方都有益,医院不出院,拖欠巨额医疗费一旦走法律程序,医院一样会主张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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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3月30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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