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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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民政厅出台15项惠民政策,看看哪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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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民*领域“办事不求人”,按照黑龙江省委巡视组提出的意见建议,年初以来,省民*厅针对惠民*策宣传解读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整改。民*部门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需所盼,陆续在社会救助、养老服务、殡葬服务、儿童和残疾人福利领域出台了一系列惠民利民的*策措施的同时,力推*策信息发布和解读。

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申领条件、办理流程、咨询电话都写得明明白白,百姓看得清楚,办事也方便多了。

打开省民*厅门户网站,根据受益人群分类梳理出的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儿童福利、残疾人福利、殡葬服务等5大类15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相关信息一目了然,这些信息都已经被置顶在“通知公告”和“办事服务”栏内。

现在百姓可以通过

省民*厅门户网站和
  孤儿成年后仍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普通本科高校就读的,继续享有孤儿基本生活保障。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年满18周岁后在普通全日制本科、专科、高等职业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中专、大专、本科学生和硕士研究生,就读期间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策。

申领条件:符合上述条件的儿童均可申请孤儿基本生活费补助

受理机构:各市县民*局,各儿童福利机构

办理流程:

1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向孤儿户籍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提出申请,并提交孤儿父母情况的相关信息。

2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进行核实后上报县级民*部门审批。

3

县级民*部门审核后,提出核定、审批意见,并将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核准后通过审批。

4

福利机构供养孤儿,由福利机构汇总孤儿信息并向所属民*部门提出申请,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系统核准后通过审批。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儿童处-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儿童类)

表2

项目名称:龙江小儿脑瘫康复爱心资助

*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府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实施意见》(黑*规﹝﹞9号)《关于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的批复》(黑财综函﹝﹞4号)

补助标准:原则每人每年资助一次,最高不超过2万元,机构儿童不受限

补助对象:福利机构脑瘫儿童、社会贫困家庭脑瘫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申领条件:上述儿童中患有小儿脑瘫病情

受理机构:医院

办理流程:

1

社会散居孤儿由监护人填写《“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书》;

2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孤儿身份进行确认,并对“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进行初审;

3

县(区)民*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孤儿身份进行确认,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二期“医疗救助”子系统中提交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报送所属市(地)民*局审批;

4

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对系统报审信息进行核对,对《“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表》进行签批。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儿童处-

医院咨询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儿童类)

表3

项目名称:“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策依据:《民*部关于印发“残疾孤儿手术康复明天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民函﹝﹞号),年3月1日实施的《“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办法》

补助标准:项目由中央和省两级彩票公益金补助,比例为5:5,项目病种实报实销

补助对象:儿童福利机构养育孤儿、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

申领条件:目资助范围是0-18周岁孤儿和孤儿年满18周岁后仍在校就读的,其医疗康复费用的自付部分(即相关费用总额扣除医保报销、大病保险报销、医疗救助、康复救助、慈善捐助等费用后剩余部分)。

受理机构:各市县民*局,各儿童福利机构

办理流程:

1

社会散居孤儿、事实上无人抚养儿童由监护人填写《“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书》;

2

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孤儿身份进行确认,并对“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进行初审;

3

县(区)民*部门,对初审意见进行审查,对孤儿身份进行确认,并在“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二期“医疗救助”子系统中提交救助申请,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报送所属市(地)民*局审批;

4

省“明天计划”办公室对系统报审信息进行核对,对《“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表》进行签批。报省“明天计划”办公室用于年底结账。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儿童处-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儿童类)

表4

项目名称:贫困家庭先天性心脏病儿童手术救助

*策依据:《关于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的批复》(黑财综函﹝﹞3号)《关于年省本级福利彩票公益金预算的批复》(黑财综函﹝﹞4号)

补助标准:每名患儿不超过2万元

补助对象:资助单纯动脉导管未闭、房间隔缺损、空间隔缺损、肺动脉瓣狭窄等普通型先天心脏患儿

申领条件:患有上述病情患儿均可救治

受理机构:哈尔滨市医大一院

办理流程:

1

贫困家庭儿童携带贫困证明到医大一院进行病情确诊

2

患者到医疗机构来办理住院,患者自身交少量费用,并向医疗机构申请先天性心脏病资金补助2万元

3

患者得到救治后办理相应结算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儿童处-

哈尔滨市医大一院咨询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儿童类)

表5

项目名称:苯丙酮尿症贫困患儿救助

*策依据:(黑卫妇社发[]号)黑龙江省卫生厅黑龙江省民*厅关于苯丙酮尿症患儿实施贫困救助的通知

补助标准:1.凡属“低保”或“特困”(以民*部门签发有效证件为准)家庭的PKU患儿,每年治疗所需特殊食品或药品,全部由本基金提供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万元。

2.家庭经济收入在人均每月人民币元以下的(不含“低保”或“特困”)PKU患儿,每年治疗所需特殊食品或药品(按实际用量)的50%,由本基金提供救助。每人每年最高救助额度不超过5千元。

3.PKU患儿家庭经济收入在每人每月元(含元)以上者,原则上不提供贫困救助。如遇自然灾害等意外情况,造成患儿家庭支付治疗所需特殊食品或药品费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民*部门出据证明(当年有效),可按患儿本年度实际用量的50%提供救助。最高不超过每人5千元/年。

补助对象:经省卫生厅批准的黑龙江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或市(地)级分中心确诊为苯丙酮尿症的患儿,其开始应用特殊食品或药品进行治疗的时间必须在1周岁以内;同时,必须是由黑龙江省县(区)以上民*部门确定的“低保”、“特困”或“贫困”家庭的本省(以户口为准)居民。

申领条件:“低保”、“特困”或“贫困”家庭的苯丙酮尿症贫困患儿。

受理机构:苯丙酮尿症患儿贫困救助工作领导小组

办理流程:省妇保院新生儿筛查中心针对全省所有新生儿进行疾病筛查,可以做到对苯丙酮尿症诊断的全覆盖,并通知所有贫困患儿家庭申请救助,做到对所有贫困患儿家庭的全覆盖。

申请流程:

申请人到当地新生儿筛查中心,根据要求准备相关材料,填写患者贫困申请表、患者家庭情况调查表等表格提出申请。

特殊食品及药品的采购和发放:

1

省慈善总会根据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上报的本季度全省实际所需特殊食品及药品救助额度,核实后全省统一购买,并于本季度第1个月内将上述所需特殊食品及药品寄至各筛查中心。

2

各筛查中心接到特殊食品或药品后,按救助标准及时发放到PKU患儿家长处,同时做好接收及发放登记(有关人员签字)备查。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黑龙江省慈善总会:--

省妇保院新生儿筛查中心:-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救助类)

表1

项目名称:最低生活保障金

*策依据: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实施细则(黑民发〔〕号)

补助标准:(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元/年。根据符合保障条件家庭月(年)人均收入情况,确定差额救助标准。

补助对象:城乡低保对象

申领条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低保待遇。

受理机构: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1

申请:户主或其代理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

2

受理: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3

审核: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发起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公示(时限:20个工作日)

4

审批:县(市、区)民*部门审批、50%入户抽查、公示(时限:1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未审批的书面告知本人并说明原因

5

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电话咨询,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救助类)

表2

项目名称:特困供养救助金

*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民发〔〕38号)

补助标准:城市特困集中供养元/年,分散供养标准元/年;农村特困集中供养元/年,分散供养标准元/年

补助对象: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申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受理机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

1

申请:本人或其代理人、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等基础材料)

2

受理: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

3

审核:乡镇人民*府(街道办事处)发起信息核对、民主评议,%入户调查、公示(时限:审核20个工作日、公示7天)

4

审批:县(市、区)民*部门审批、30%抽查核实(时限:20个工作日)

5

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及时予以批准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电话咨询,在其居住地长期公示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救助类)

表3

项目名称:临时救助

*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黑*发〔〕35号)

补助标准:根据符合条件申请救助家庭致贫原因和困难程度具体确定救助标准。

补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城乡其他居民家庭以及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当地户籍居保障家庭、特困供养人员;城乡低收入家庭;因家庭陷入紧急、危难困境,基本生民家庭;因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县级以上*府确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和个人。

申领条件:家庭和个人因火灾、交通事故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成员和个人因突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支出过高,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因子女就学等生活必需支出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县级以上*府确定的其他救助事项。

受理机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办理流程: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审核-县级民*部门审批。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电话咨询,审批结果在居住地公示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救助类)

表4

项目名称:取暖救助

*策依据:黑龙江省贯彻《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黑*发〔〕1号)

补助标准:城市低保家庭元/户/年;农村低保家庭元/户/年

补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申领条件:无需个人申请

受理机构:县级地方*府

办理流程:县级民*、财*部门根据城乡低保家庭情况,年度内向城乡低保家庭发放取暖救助金。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策宣传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

(养老类)表1

项目名称:高龄老人生活津贴

*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建立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的通知》(黑*办发〔〕21号)

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元

补助对象:具有黑龙江省户籍且年龄在80-89周岁低保、低收入家庭老年人,及90周岁以上所有老年人。

申领条件:申请人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含集体户口)原件及三份复印件,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三张),以及本人在审批机关指定银行开设的储蓄存折账号复印件。并填写《高龄津贴审批表》(一式三份)。80-89周岁的申请人还须同时提供低保或低收入证明材料。

受理机构:县(市、区)民*部门

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并领取《高龄津贴申请表》;

2

居(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核实并公示7日,签署审核意见,将合格的申请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 

3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府收到居(村)委会提交材料后,进行核实和信息录入,建立街道、乡(镇)高龄老人信息数据库,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签署意见后将《高龄津贴申请表》、《高龄津贴汇总表》及电子版上报县(市、区)民*部门审批;

4

县(市、区)民*部门应当在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及时纳入高龄津贴发放范围;

5

《高龄津贴申请表》审定后,应在县(市、区)民*部门、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府,及居(村)委会分别留存备案。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养老服务处-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

(养老类)表2

项目名称: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

*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府办公厅关于建立贫困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的通知》(黑*办发〔〕4号)

补助标准:低保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元、低保家庭半失能老年人、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每人每月元、低收入家庭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

补助对象:黑龙江省贫困家庭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申领条件:申请人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养老服务评估机构进行失能等级评定,确认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的,由本人(或委托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

受理机构:县(市、区)民*部门

办理流程:依个人申请,由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民*部门审批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养老服务处-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

(助残类)表1

项目名称:龙江爱心助残工程

*策依据:关于组织实施年度“龙江爱心助残工程”的通知(黑民函〔〕54号)

补助标准:

1、髋离断假肢:10元

2、大腿假肢:元

3、小腿假肢:5元

4、上肢假肢:0元

5、足部假肢:0元

6、上肢矫形器:元

7、下肢矫形器:元

8、躯干矫形器:0元

9、助听器:元

10、轮椅车:0元

11、拐杖:元

补助对象:城乡特困救助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他困难家庭残疾人,其中重点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

申领条件:符合城乡特困救助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其他困难家庭残疾人,其中重点资助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

受理机构:各地市民*部门

办理流程:

由各地公办福利机构、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向城乡特困救助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龙江爱心助残工程”装配辅助器具审批表。填写后要同时将残疾人户口、身份证、残疾证、低保证复印件(或低保人员工资卡明细)和其他生活困难残疾人证明(由民*部门出具)与此表进行装订,一式四份,上交患者所在公办福利机构、街道(乡、镇)、村(居)民委员会。(15天)

公办福利机构、街道(乡、镇)会填写申报意见,并加盖公章,同时注明残疾人身份(城乡特困救助对象、低保低收入家庭和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中的残疾人),并由相关工作人员将此表统一交至所在市地民*局。(5天)

县(市、区)民*局填写申报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10天)

残疾人患者属市(地)管辖内,需由市(地)民*局填写申报审核意见。(10天)

各市(地)民*局将此报表统一上报省民*厅进行审核,省民*厅进行填写审批核定意见,并加盖公章。(10天)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社会事务处-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

(助残类)表2

项目名称: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策依据:《黑龙江省人民*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全面建立贫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黑*发[]37号)

补助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不低于元。其中: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为每人每月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元。

补助对象:具有黑龙江省户籍,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且信息已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

申领条件: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人的认定标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府参照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或其他残疾人,逐步推动形成面向所有需要长期照护残疾人的护理补贴制度。

受理机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县(市)级民*部门、残联

办理流程:

1

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原则上由残疾人本人提出申请,或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特殊情况可由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代为办理申请事宜。

2

初审。乡镇*府、街道办事处是“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的初审责任主体。乡镇*府或街道办事处依托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委托法定监护人或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两项补贴”的,乡镇*府、街道办事处要派两名及以上工作人员入户核查。

时限为5个工作日。

3

审批。初审合格材料利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报送县级残联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材料利用网络信息管理系统平台转送县民*进行审定。县级民*部门和残联对乡镇(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初审材料进行全面的审查,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7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4

发放。年1月1日前录入黑龙江省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系统基础信息数据库(省级残联数据库)的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自年1月1日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年1月1日后信息录入的,自录入次月起发放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社会化发放形式,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和杜绝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现象。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社会事务处-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殡葬类)表1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骨灰海葬补贴资金

*策依据:《关于实施骨灰海葬补贴*策的通知》(黑民事[]40号)

补助标准:每户骨灰海葬补贴标准0元(一户居民原则上可携带2份骨灰)

补助对象:黑龙江省辖区户籍居民

申领条件:黑龙江省辖区户籍居民且统一参加海葬活动的群众。

受理机构:哈尔滨市殡葬事务管理所

办理流程:

1

居民带好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哈尔滨市殡葬服务调度中心(南岗区宣化街号)办理登记或者打电话进行电话预约登记。

2

中心在确定海葬进行的时间后,按预约顺序通知已登记好的市民,办理海葬手续的时间(一般在活动进行前20天左右)和地点。 

3

居民在收到通知后,携带身份证(所有参加家属)、银行卡或存折、骨灰寄存证的原件和复印件;办理骨灰代撒业务的家属,必须保证代撒骨灰无争议,携带委托人身份证、银行卡或存折的原件和复印件、骨灰寄存证原件和复印件。按照通知的时间、地点办理相关手续,主要包括签订合同、递交证件、缴纳费用(交通、海葬用品、餐费等)、领取活动用品等。

申请人查询办理情况方式:-

省民*厅社会事务处-

黑龙江省民*厅对民*服务对象补助项目(殡葬类)表2

项目名称:黑龙江省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补贴)

*策依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落实惠民殡葬*策做好有关工作的通知》

黑民发〔〕13号

补助对象:

具有黑龙江省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

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减免*策惠及对象扩展到辖区内分散供养对象、低收入对象等其他困难群众。

殡葬服务费用减免项目:

1

遗体接运费(普通殡葬专用车);

2

遗体存放费(三天内普通冷藏、冷冻柜);

3

遗体火化费(普通火化设备);

4

骨灰寄存费(一年以内)。

(治丧人若自愿选择上述项目以外的服务项目,或者选择上述项目中更高档次的服务,以及非殡葬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所产生的费用或价差,由治丧人自行承担)

殡葬服务费用减免标准:

为城乡低保对象以减免费用或补贴方式提供基本殡葬服务。

补贴标准由各地参照减免项目标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当地一个月低保资金标准。

对异地火化的低保对象和回族等具有土葬习俗的少数民族低保对象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贴救助。

受理机构:申请对象户籍所在地民*部门

申请流程:由逝者家属或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民*部门提出减免、补贴申请,或到殡葬服务单位窗口直接减免或补贴。具体流程由由各市(地)民*部门会同财*部门根据各地情况制定。

省民*厅社会事务处-

来源:黑龙江日报

作者:李美时徐佳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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