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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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过失产检致先心病女婴不当出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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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着那么小的女儿天天遭这样的罪,比剜我们夫妻俩的心还要痛。如果早知道她是这样的情况,我俩宁可不让她来这一遭,可产检有误,我们却连选择的机会都没有。”熬过了十月怀胎的苦楚,准妈妈崔某和丈夫杜某满怀期待着新生儿的降生,可谁知等来的却是一个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崔某夫妇二人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事实。

院方多次产检无恙,却为何生出了患有先天性心脏病的婴儿?悲痛过后,崔某夫妇二人决定拿起法律武器向院方追责,为自己和孩子讨一个说法。

多次产检无恙,却诞下先天性心脏病女婴

年10月6日,崔某怀孕24医院做四维彩超检查,支付了相关医院提供的产前超声筛查知情通知书上签字,医院当日未出具报告。

约一周后,崔某再次到医院处行四维彩超检查,医院为崔某出具彩色多普勒超声报告单,报告单超声描述一切正常,基于对医院及诊断结果的信任,崔某安心待产。

崔某到医院住院准备分娩期间,医院为崔某再次进行产前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在其出具的诊断报告中未提及胎儿有任何先天发育不足或畸形情况。年1月11日,崔某在医院分娩出一女婴,取名杜某某。

女婴杜某某娩出后,却一直伴随间歇性呼吸急促、窒息等症状。同年3月11日,杜某某因咳嗽病、支气管肺炎入住医院住院治疗,3月14日行心脏彩超,报告显示:室间隔缺损,主动脉骑跨,肺动脉瓣狭窄(考虑先天性心脏病:法洛四联症),医院确诊。

此后杜某某的父母杜某及崔某奔波济宁、济南、北京多地求医,医院治疗,到处借债,使这个原本不富裕的家庭雪上加霜,也让年幼的杜某某承担着巨大的身心伤害。

整个治疗过程,医院未提供费用等其他相关支持,杜某和崔某多次找医院协商,医院一直坚称诊疗过程无不当之处,拒绝赔偿。

法援出手,捍卫父母生育选择权

无奈之下,崔某夫妇二人于年5月9日向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巨野县法律援助中心经查认为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决定受理该案,同日将案件指派给山东百士律师事务所主任解恒召律师办理。

5月9日当天,解恒召律师立即会见了崔某及杜某,仔细了解了案件具体情况和当事人相关诉求。在交谈中,解恒召律师发现案件仅以杜某某为原告提起了诉讼,通过仔细研读相关资料,解恒召律师告知崔某和杜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杜某某出生前医院为其母亲崔某做四维彩超时未检查出法洛四联症,其不当的医疗行为严重侵犯了崔某与杜某的知情权和选择生育权,建议崔某和杜某作为原告身份申请参加诉讼,随后,崔某和杜某向巨野县人民法院提交参加诉讼申请书被批准。

一波三折,司法鉴定成“决胜”关键

案件承办过程中,解恒召律师仔细整理了本案的证据材料,但医院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与杜某、崔某见面进行有效沟通,一度拖延或不提交相关检查材料,怠于申请鉴定,解恒召律师又协助原告崔某、杜某向巨野县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对被告医院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年11月14日,巨野县人民法院技术室委托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对医院诊疗过程中未能及时发现被鉴定人杜某某的法洛四联症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年12月18日,青岛正源司法鉴定所作出鉴定意见显示,对被鉴定人杜某某出生前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

年4月2日,巨野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巨野县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崔某到被告医院做四维彩超检查,并支付了相关的检查费用,双方形成医患关系和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被告医院作为专业医疗机构,允许B超检查者在未具备胎儿超声检查证书的情况下行使诊疗行为,且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导致崔某、杜某未能了解到其胎儿患有法洛四联症的事实,侵犯了两人的知情权及生育选择权,对原告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了严重损害,被告医院对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年4月11日,巨野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由被告医院向原告崔某、杜某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鉴定费共计.47元;对杜某某日后治疗法洛四联症的损失可另行主张。

来源:齐鲁晚报·齐鲁壹点、今日巨野菏泽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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