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等六部门制定印发了
《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作出部署。
哪些人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医疗救助金额标准是多少?
救助对象如何办理报销?
……
今天小编为大家送上政策解读
一起来看看吧
01《通知》实施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年2月,根据我市机构改革方案,原由市民政局承担的医疗救助职能划转至市医保局,为推进医疗救助管理层次与城乡居民医保统筹层次的有效衔接,建立完善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制度,落实好“一单制结算”工作,更好体现制度公平和提升服务水平,有效发挥上下协同,部门协作的运行机制,经对我市各县(市、区)以及省内其他地市州医疗救助政策和执行情况进行反复调研、测算,征求市级有关部门意见和县(市、区)医保局及相关部门意见,结合我市医疗救助工作实际,市医保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扶贫开发局、市残联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02《通知》的文件依据有哪些?
答:根据《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号)、《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号)、《关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报销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遂脱贫办发〔〕82号)、《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一单制”直接结算的通知》的精神制定。
03医疗救助应坚持哪些基本原则?
答:城乡居民医疗救助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二是坚持属地管理、公开公正。三是坚持救急救难、及时便民。四是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原则。
04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答:《通知》在保留原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的基础上,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救助对象,同时将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新增为重点救助对象,救助对象坚持困难群体全覆盖、救助标准与对象困难程度正相关的原则,对各县(市、区)的救助对象进行归类,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一般救助对象。包括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重度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和其他特殊困难群众。其中,其他特殊困难群众指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应当救助的人员。
(二)重点救助对象。包括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城乡低保人员。
(三)其他救助对象。精神病患者(指纳入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平台管理的精神病患者)。
05医疗救助的标准是多少?
答:医疗救助以资助参保和住院救助为主,以门诊救助和其他救助为辅,实行分类分段梯度救助。《通知》首次明确了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特困供养人员标准一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救助标准和脱贫攻坚政策规定一致。具体标准如下:
(一)资助参保。按照《四川省医疗救助工作规程》(川民发〔〕号),对特困供养人员、孤儿给予城乡居民医保标准一档全额资助,对城乡低保人员给予城乡居民医保定额资助。定额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二)医疗费用救助。纳入救助的医疗费用统一为“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含倾斜支付)、大病保险理赔后单次个人自付的医疗费”(以下简称“合规费用)。同时,考虑到部分困难群众存在跨县域居住和部分疾病确需到异地就医的实际情况,《通知》取消了县域内外救助标准的差别,医院等级和医疗费用额度来确定,相同类别的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向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和重特大疾病患者适当倾斜。
1、一般救助对象。
(1)患普通疾病的住院救助。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元的部分纳入救助,救助标准为:医院住院的救助比例为40%;医院住院的救助比例为30%;医院住院的救助比例为2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元。
(2)患重特大疾病的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门诊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最高限额为元。
(3)患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合规费用超过起付标准0元的部分实行分段救助,救助标准:自付费用在0元(含0元)至元以下的,救助比例为20%;自付费用在元(含元)以上的,救助比例为3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比例为70%。年度救助最高限额0元。
2.重点救助对象
(1)患普通疾病的住院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合规费用按照%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元;城乡低保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元。
(2)患重特大疾病的门诊救助。救助对象因患重特大疾病,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自付门诊费用,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元。城乡低保人员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元。
(3)患重特大疾病的住院救助。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合规费用按照%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0元;城乡低保人员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最高限额1元。
3、其他救助对象。
纳入四川省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平台的精神病患者如同时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可参照重点救助对象标准执行,不属于重点救助对象可参照一般救助对象标准执行,考虑到大部分严重精神病患者需长期住院的特殊情况,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救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精神病治疗成本等因素和医院签订救助协议,实施定额救助或包干救助。
06如何理解起付标准和年度最高限额?
答:为体现医疗救助的公平性和“救急救难”的基本原则,结合我市医疗救助资金的承受能力,救助标准侧重向高额医疗费用患者倾斜,《通知》对一般救助对象设置救助起付标准,对所有救助对象设置了年度最高限额,起付标准是指单次住院的合规费用超过或0元以上的部分纳入医疗救助,不是多次住院费用的累加金额。年度最高限额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医疗救助金给予单个救助对象的最高支付限额,即通常所说的“封顶线”,一个自然年度内,救助对象可以多次申请医疗救助,但累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最高限额。
07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有哪些?
答:为进一步减轻重病患者的医疗负担,充分发挥医疗保障兜底保障作用,《通知》大幅度扩充了重特大疾病救助病种,将《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10号)中收录的种罕见病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同时,在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全部重症特殊疾病纳入救助范围的基础上,还新增了10类病种,总共纳入医疗救助的重特大疾病病种高达类,具体病种如下:
(一)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病种:1.各种恶性肿瘤;2.肾功能衰竭;3.尿毒症;4.肾移植术后;5.肝移植术后;6.心脏移植术后;7.血友病;8.慢性活动性丙型肝炎;9.慢性阻塞性肺病;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渐冻症;12.癫痫病;13.普拉德·威利综合征;14.耐多药肺结核;15.系统性红斑狼疮;16.肝硬化(失代偿);17.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8.急性心肌梗塞;19.慢性风湿性心脏病;20.脑血管意外后遗症;21.类风湿性关节炎;22.慢性心衰;23.严重精神障碍;24.帕金森综合症;25.重症肌无力;26.甲状腺功能亢进症(或减退症);27.肝豆状核变性病。
(二)其他医疗救助病种:1.唇腭裂;2.间质性肺炎;3.活动性结核病(待遇期两年);4.布鲁氏杆菌病;5.艾滋病;6.脑瘫;7.脑梗死;8.原发性生长激素缺乏症;9.地中海贫血症;10.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11.《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科学技术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一批罕见病目录的通知》(国卫医发〔〕10号)规定的罕见病病种。
08救助对象办理医疗救助的程序和手续有哪些要求?
答:根据《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保障“一单制”直接结算的通知》,围绕我市政务服务“最多跑一次”改革任务,进一步方便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通知》明确了在市域范围内实现医疗救助的“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一单制结算”,在市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只需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患者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办理门诊或入院时,由定点医疗机构在医保信息系统中确认救助对象相关信息。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时,定点医疗机构将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待遇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即时结算。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实行按异地就医“一单制结算”,若当地医疗机构不具备医疗救助“一单制结算”条件,办理出院后,由本人或代理人持救助对象的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医疗费用单据、费用明细及医保报销凭证等材料到户籍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救助。
09政府各部门承担医疗救助的工作职责分别有哪些?
答:医疗救助的具体经办由各县(市、区)相关部门负责落实,为明确各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职责,更好地发挥上下协同,部门之间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工作机制。对各部门的职责作如下划分:
(一)医疗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医疗救助政策的制定和组织实施,负责医疗救助经办和管理,落实医疗救助待遇等工作。
(二)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的管理,根据自身财力安排救助资金,承担医疗救助资金的预算和核拨工作,及时筹集落实医疗救助资金,同时,根据部门职责,给予工作经费预算。
(三)民政部门:负责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低保对象、流浪乞讨人员等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四)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精神病患者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五)扶贫开发部门:负责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六)残联:负责残疾人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每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期前,各医疗救助对象认定部门须以公函形式向同级医疗保障部门提供救助对象人员名单,日常救助对象动态调整信息也应及时函告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应及时在信息系统中做好救助对象的动态标识。
10什么是二次救助和其他救助?
答:二次救助是指因患重大疾病(如尿毒症),经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大病保险理赔和医疗救助之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仍然较大的,可申请二次救助。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他救助是指经医保部门城乡居民医疗救助、二次救助后,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依然较大的,可向民政部门、红十字会、慈善机构等单位和组织申请的救助。
11医疗救助能全部兜底居民的医疗负担吗?
答:不能。我市虽然已经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补充医疗保险为辅助、医疗救助为扶持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但现行的医疗救助政策不是传统观念上的“报销”政策,是从救急救难的角度予以的适当救助,只能有限缓解医疗部分费用负担。
12违规使用医疗救助金要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答:发现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医疗救助金等违法违纪行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来源:遂宁医疗保障
编辑:王瑞廖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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