贫血性心脏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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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突发疾病打不通120死亡淮安一急救站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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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新华日报」

交汇点讯对于突发疾病和遭遇意外伤害的人们来说,急救电话是一条不折不扣的生命热线。然而,淮安市的王某在妻子突发疾病时迟迟打不通,多方辗转联系近1个小时后救护车到达,妻子已经死亡,王某遂将该急救站诉至法院。9月1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涉事急救站赔偿死者家属近16万元。目前,近16万元赔偿款已履行到位。

去年6月27日7时左右,时年66岁的陆某在家中突然发病,家人赶紧拨打急救电话,但半个多小时一直无法接通。王某于7点19分拨打报警,称其妻子陆某在家中突发疾病需医疗急救,警察于7点29分到达王某家中并拨打急救电话仍未接通。医院工作人员联系到急救站,急救站派出的急救车于7点50分左右到达,医生检查后当场宣布陆某已死亡。法院查明,陆某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支气管炎等病史。

根据供电公司的书面证明,去年6月27日上午6时至14时,该急救站因周边故障停电,导致急救电话转换装置无法使用,因此王某等人上午7时许持续拨打时均无法接入急救站的固定电话。

王某认为,事故当日自己和家人持续拨打均未接通,违背了对民众作出的及时出诊等承诺,应当对陆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而急救站认为,本案并非医疗损害赔偿纠纷,陆某并不是在诊疗过程中去世的,医院诊疗行为存在区别,事故当日未能接通系意外事故而并非急救站的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王某所举证不能证明急救站未及时接到电话与陆某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王某主张急救中心、急救站、医院对陆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二审法院认为,急救电话作为院前急救唯一特服急救方式,赋有一定的在危机时刻挽救生命的公共服务职能,急救站作为急救服务的义务机关,应保障急救电话24小时畅通,及时履行急救义务。本案中虽然出现了停电的特殊情况,但急救站也陈述其具有备用电源等应急保障措施,其对应急保障设备也负有检查义务,但本案中急救站在停电后未能及时采取合理应急措施,导致上诉人长达半个多小时拨打电话无人接听,使陆某丧失了获得急救的机会,故急救站具有一定过错。

由于陆某死后未进行尸检,导致其死亡具体原因以及与急救站过错行为间因果关系、参与度现已无法查清。同时陆某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多年,王某未能采取适当措施进行及时救助也具有一定过错,综合双方过错比例,淮安中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该急救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赔付王某等人.2元。

交汇点记者顾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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